道路上的街道照片将在网上发布,是否侵犯了被摄者的肖像权

时间:2024-03-21 作者:宝鸡律师

未经当事人同意,拍摄路人,算侵犯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侵犯个人肖像权,应当承担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。如果因此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的,除了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之外,还需要依法进行赔偿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: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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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是在网上公开场合用作盈利性目的发布的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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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和补偿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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